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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杜群:《巴黎气候协定》与气候变化诉讼发展
作者: 时间:2023-03-23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21日(周二)下午14时至15时35分,“《巴黎气候协定》与气候变化诉讼发展”讲座顺利举办。该讲座由北航环境法与经济法中心主任杜群教授主讲,梁文婷老师与谈,北航法学院院务委员吉冠浩副教授主持。 

在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吉冠浩副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老师和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杜群教授首先为同学们介绍了题目背景:2015年《巴黎协定》以后,以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为案件明确主题的气候变化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类型在司法领域崭露头角。2023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11起典型案例表达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参与气候变化治理的能动态度,但是我国对气候变化诉讼的理论研究仍然不足。基于此,杜群老师提到,要以全球气候变化法治进程中诉讼法实践与实体法实证影响之间“助产和反哺”的互动作用为视角,对出现的新论题进行阐述和分析。讲座中,杜群老师主要从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和嬗变、《巴黎协定》为气候变化诉讼设定实证逻辑基础、《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证法规范功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中国语境和实证走向四个部分展开。

首先,杜群老师从时间维度介绍了气候变化诉讼的兴起和发展。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与全球气候治理发展阶段基本吻合,经历了从科学问题到社会-政治问题,再从政治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的两次飞跃。《巴黎协定》就是在气候变化诉讼运动的“助产”下形成的国家实体法成果。《巴黎协定》后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成为发展方向,即仅指直接和明确提出与气候变化或气候变化政策有关的问题的诉讼。

其次,气候变化诉讼形成了独有的特征,《巴黎协定》为解决其面临的实证难题做出了贡献。《巴黎协定》是政治、科学、法律共同角力、协商和决策的结果。它在法律规则体系上体现了两大制度创新,即基于科学评估明确了全球温控量化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做的核心制度安排——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的核心法律规则为气候变化诉讼铺设了重要的实证逻辑基础,克服了传统诉讼思维下的逻辑阻滞,这是《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发挥的首要的司法“反哺”作用。

再次,《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的第二个“反哺”作用是发挥其实证法规范功能。一方面,杜老师强调气候变化诉讼的规范依据应当具备多法源性,并不限定于专门性的气候变化法律和政策框架。《巴黎协定》及其科学证明通过内国法院的援引解释,发挥着重要的法规范依据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巴黎协定》之后,确立了“违反温控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义务的行为”即构成“造成气候变化危险或侵害”的因果关系法则,使得因果关系论证从不确定性向确定性方向发展。该原则与环境污染行政追责因果关系原则的适用具有类似性,同样在民事责任追究中也能适用。

接下来,杜老师谈到了气候变化诉讼在中国语境的发展和实证走向,并提出通过公法、私法和交叉路径发展我国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的思路。在公法路径上,强调“国家自主贡献义务之诉”向“双碳”目标义务之诉的转化;在私法路径上,重视发展气候变化私益诉讼,规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在交叉路径上,区别适用气候变化适应和生态损害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达到两者协同增效的司法治理效益。

最后,杜老师总结道,气候变化诉讼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法治作用和影响,其在实体法上助力《巴黎协定》的诞生,而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也积极“反哺”着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巴黎协定》所展现出的实证法规范功能推动了气候变化诉讼的蓬勃发展。结合我国生态环境司法现状,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应当沿循上述三条路径发展和完善,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在主体内容结束后,梁文婷老师就讲座内容简要评论,并鼓励大家多多关注环境法领域的动态,参与环境法的学习和相关活动。吉冠浩副教授最后总结道,本次讲座杜老师从司法与立法之间“助产和反哺”的视角分析《巴黎协定》对气候变化诉讼的作用,并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的司法现状对气候变化诉讼提出展望。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案:宁文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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