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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的理论与实践论坛圆满举办
作者:朱雨桐、张茜 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

2023年3月17日(周五)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的理论与实践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第四会议室举办。此次论坛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北航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与《北航法律评论》编委会协办。论坛汇聚实务机关一线人员与高校专家学者,共同就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力图在发现实务真问题的基础上交流观点,探索其解决方案与优化路径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北航法学院院务委员、《北航法律评论》主编吉冠浩副教授主持,吉冠浩副教授介绍了出席本次论坛的人员,并对各位表示欢迎。后北航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致辞,对实务老师出席本次论坛表示了感谢;提出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国家纪检监察工作处于新阶段,出现了新现象与新问题,尤其体现在职务犯罪追诉中监察与检察如何衔接这一方面,而本次论坛对此问题的交流兼具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视角;后介绍了北航法学院的历史与诉讼法学科的发展现状。

 


论坛报告

在北航法学院副院长、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初殿清副教授的主持下,论坛进入报告环节。首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马康老师围绕互涉罪名管辖衔接与证据衔接两方面进行报告。对于管辖衔接问题的理解应当扩展视角,从外部视角向内部视角转换,即关注党内法规规定的内部运作流程的效力可能波及外部法律适用;而现阶段监察机关规范化深入推进,《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大量内部保密规定予以公开化整理,是值得肯定的开端。据监察法规和党内法规对于监委管辖范围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将监检互涉罪名的管辖范围解释为,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在双方协商后的特定范围之内才能行使管辖权。而对于证据衔接问题,主要争议在于监察机关在立案前的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监察机关的公开出版物中明确了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证据与立案后收集的证据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理由在于:其一,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证据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证据的要求且不存在应当被排除的情形,就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其二,监察调查中立案前后调查人员的取证方式没有较大区别,立案原本的功能并未体现,可见监察机关办案传统、工作习惯与刑事诉讼法理论之间的张力。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说明对于职务犯罪某些办案技巧和规则运用问题,监察机关对衔接的理解与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逻辑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张翠松检察官的报告则从监检程序衔接与证据衔接两方面问题展开。从实践来看,技术性的衔接问题已基本解决,重点应放在监检衔接的新问题上;具体表现在程序衔接方面,涉及提前介入适用比例地区差异大、不平衡且提前介入意见反馈机制需要健全完善,监察法规定的管辖原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不同导致实践中经指定管辖解决情形居多,移送受理阶段涉案人员处理的监检配合,被追诉人的政治身份处理与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协调,强制措施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留置措施的衔接以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的判断标准,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难度较大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必要性,认罪认罚案件制度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适用等等问题。在证据衔接方面,认为初核阶段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被非法排除的证据不多。相关配套制度中,取证全程的录音录像在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一般经商请可以调取查阅但不能复制,调查人员出庭虽有规定但实践中也涉及较少。此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则存在违纪款项与违法犯罪款项的衔接问题。

接着本次论坛进入与谈环节。就马康老师和张翠松检察官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磊老师首先进行与谈。杜磊老师从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模式转变的角度具体阐述了监检衔接中的困难及完善方向,指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治理,由以刑事为中心的单中心模式正在转变为以刑事和监察为中心的双中心模式,相应地在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上也呈现出了新特点。新的双中心模式较传统模式能够有力地实现集中、高效反腐之目标,但也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就纪法衔接而言,呈现出了程序规范上相融合、权利义务配置方式上相统一的特点。就法法衔接而言,在证据能力、证明标准等之外,仍有多方面是两法衔接的可完善之处。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尽快推进技术上的衔接向体制上的衔接转变,从而理顺制度逻辑,更好地与国际对话。

其次,由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牛颖秀老师进行与谈。牛颖秀老师先就报告环节及前述与谈环节中提到的两法衔接中的案件管辖、监察调查权限以及证明标准等具体问题发表了与谈意见,其指出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放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去考察。随后,从纪检监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统、承办部门对监察措施使用的管理、审理部门对监察措施使用的审核、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察措施使用的监督、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等方面阐述了对于监察调查权的内部监督,在阐述多种监管措施的同时回应了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此外,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后续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等构成了对于监察调查权的外部监督。最后强调任何权力不加以监督都有一定的风险,上述内外部监督有助于实现监察调查权这一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再次,北航法学院院务委员裴炜教授进行与谈。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问题不在于技术上疏通程序,而在于实现逻辑层面和理论层面的自洽,这也是久久为功的长远任务。随后裴炜老师发表了四点与谈感悟:其一,探讨了纪检监察与刑事诉讼在程序设计上的互动关系,以及不同程序工具在纪检监察中的特殊性。其二,前述程序工具的设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协调性。其三,从程序流向上,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案件最终仍要流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这一特点亦会影响两法衔接中的制度设计。其四,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际起到了衔接职务犯罪纪、法处理的新功能。

最后,吉冠浩副教授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角度切入进行与谈。虽然《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已经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散性规定,但目前监察证据规则研究较为初步,尚未形成一个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规则体系,还存在体系框架不明、外延界定不清以及在《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没有及时跟进研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从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两分来初步构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证据规则,这也是破除监察与司法衔接难题的一个重要侧面

随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各位老师围绕同一被调查人既涉及违纪处理,又构成职务犯罪时涉案财物处理等实务疑难之处和具有理论争议的问题充分交流观点。


闭幕式

在吉冠浩副教授的主持下,迎来了本次论坛的闭幕式,由初殿清副教授作总结发言。其指出,本次论坛集合了来自实务专家的经验与智慧与来自理论专家的思考和研究,充分展现了思想火花碰撞的魅力。一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问题,应当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以全局化的视角观察和思考,尤其是要厘清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关系。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监检衔接中所涉及的权力配置问题,不仅关系到权力间自身的关系,权力的配合与制约更会影响到个体权利的空间。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与学者们从不同视角予以观察,都是以实现反腐目标为依归,推动我国反腐的法治化与制度化。2023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纪检监察成为未来要加强的研究领域之一,期望实务专家和学者们今后可以持续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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