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Jonathan.C.Lipson教授应邀做客“院庆法学家国际论坛”第九讲
作者: 时间:2017-10-28 浏览次数:

2017年10月27日下午,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Jonathan.C.Lipson应邀做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庆法学家国际论坛”第九讲,发表了题为“The Secret Life of Priority: CorporateReorganization after Jevic”的精彩演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师乔博娟主持本次讲座,法学院美国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新强教授担任评议嘉宾,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项目主任John Smagula、法学院副院长黄卉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丁海俊副教授出席了讲座,我院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六十余人聆听了讲座。

主持人首先对Lipson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对其研究领域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给予了较高评价。Jonathan C. Lipson现为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Harold E.Kohn讲席教授,研究重点是企业破产法,是美国著名的破产法专家。Lipson教授在美国顶级杂志发表大量论文,很多观点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采纳。Lipson教授曾从事律师工作,处理过许多大型复杂的破产案件。

本次讲座主题涉及企业破产重整中不同性质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Lipson教授耐心细致地介绍了美国破产法基本制度,并深入剖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场旷日持久的重整案件(Czyzewski v. Jevic Holding Corp.)。该案从2015年底以来持续受到美国破产法学界的关注,Lipson教授亲自参与本案,并撰写了占学界主流的法庭之友意见。

首先,Lipson教授介绍,在第11章重整程序中,破产法院采取了结构化驳回(Structured Dismissal)的方式终结了重整程序,并将劳动债权人(即本案的上诉人)排除在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之外,这与美国破产法典第507条规定的劳动债权享有更为优先的清偿顺位的规定不符。问题在于,对于和解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如果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相冲突,破产法院是否有权批准?对此,联邦破产法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有效,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三巡回法院也维持原判,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决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其次,Lipson教授重点分析了破产债权受偿顺位的性质与效力,尤其是在通过结构化驳回方式达成的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中能否有所突破。他认为破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司法克制,尊重国会立法权,即当且仅当国会立法修改或者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才能对债权受偿顺位做出改变,因而破产法所规定的受偿顺位是绝对的,而非相对的,即使在适用结构化驳回时也理应被遵循。最后,Lipson教授认为,该案不仅为我们提供了重新审视债权受偿顺位绝对性的视角,更重要的是探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护这一规则背后的理由与价值,即参与性、可预见性、程序完整性等。法院应当提供一个程序框架以保障各个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地参与破产程序,并使破产程序具有可预期性和完整性。

在评议环节,孙新强教授深入浅出、风趣幽默地向观众们讲解了讲座中涉及的美国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点,尤其是厘清了“Priority”一词的内涵,并对Lipson教授鞭辟入里的见解表达了敬佩与赞赏。在随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热情发问,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Lipson教授都做出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主持人感谢了Lipson教授的精彩演讲以及各位嘉宾和同学们的参与和支持,并邀请师生代表合影留念。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不仅对美国破产重整程序有了深入的了解,而且提高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认识。本次论坛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同学们都感慨受益良多,同时期待Jonathan Lipson教授再次来北航法学院讲学。

(文/张晓宁图/唐月洁)

CopyRight© 2015 北航法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