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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的规定(北航党纪字[2013]8号)
作者: 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督促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严格做到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学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北航党纪字[201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的对象(承诺人)是:学校现职正处级领导干部(含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承诺的主要内容为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两个方面。本人要在《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书》上签字(一式三份,本人、主管校领导、校纪委各执一份)。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有关会议上公开宣读承诺书时,要通知主管校领导参加。机关部、处长的承诺书要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公开宣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所长、总经理等)的承诺书要在本单位科以上干部、支部书记、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人员参加的会议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公开宣读。

第五条新提拔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廉政谈话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还在现职正处领导岗位上任职的,需要重新做出承诺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宣读。

第六条各学院、机关职能部(处)以及资产公司等单位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的承诺参照本规定向本单位正职承诺。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要求,可以组织处级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在梳理、明确个人岗位职责和职权的基础上,结合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签订个性化的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承诺的规定》(北航党纪字[200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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