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但法院可以在符合相关要件时例外地裁定继续执行。这种做法决定了对于执行完毕的情形不能单纯地以丧失诉的利益为由来否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对于执行完毕的情形,考虑到有必要通过继续审理判断先前法院作出的继续执行的临时处分是否正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采取肯定立场。对于执行措施解除的情形,鉴于诉的利益丧失,《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7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采取否定立场。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情形,考虑到有必要保障案外人寻求执行救济的主动权并考虑我国尤其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认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8条规定,原则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继续审理,但在例外情形下应当中止审理。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形,考虑到恢复执行的可能、活用具体执行措施的需求、执行异议之诉相对于取回权诉讼的优势,《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9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采取肯定立场。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再审程序;破产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