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权利干预的内涵经过了从传统干预概念向现代干预概念的演变,基本权利干预的认定也从形式分析走向结果判断,一方面是新的干预形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是通过归责标准和干预强度的提出来限缩干预范围的扩大。基本权利干预具有三重结构,即干预的主体必须是本国的公权力行为,干预的客体是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我国立法和备案审查实践中更喜欢用“减损”一词来代替干预,但减损实际上更符合现代干预的理念,为我国采用扩大的干预概念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宪法从对人权严格保护的角度,专门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严重的基本权利干预方式,并且往往对其附加法律保留的要求,这一方面并不排斥其他的干预方式采取法律保留,另一方面也不排斥一般干预的存在。
【关键词】基本权利干预;干预形式;干预强度;一般干预;特殊干预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