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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论基本权利干预
作者: 时间:2025-08-05 浏览次数:

【摘要基本权利干预的内涵经过了从传统干预概念向现代干预概念的演变,基本权利干预的认定也从形式分析走向结果判断,一方面是新的干预形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是通过归责标准和干预强度的提出来限缩干预范围的扩大。基本权利干预具有三重结构,即干预的主体必须是本国的公权力行为,干预的客体是事实上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虽然我国立法和备案审查实践中更喜欢用“减损”一词来代替干预,但减损实际上更符合现代干预的理念,为我国采用扩大的干预概念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宪法从对人权严格保护的角度,专门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严重的基本权利干预方式,并且往往对其附加法律保留的要求,这一方面并不排斥其他的干预方式采取法律保留,另一方面也不排斥一般干预的存在。

【关键词】基本权利干预干预形式干预强度一般干预特殊干预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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