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在坚持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背景下,应采用统一的、实质的故意概念,舍弃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故意等源自于德日刑法教义学的概念。故意是对不法事实的认识,按照阶层论的体系逻辑,只能在违法性阶层之后讨论故意,所以故意是责任要素。当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但行为人没有选择不法行为的敌对意志,故无法给予责任非难。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素。应提倡具有内在位阶关系的复合的责任概念。首先,考察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此为事实性判断;其次,在得出肯定结论后,考察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规范因素。违法性认识是为责任非难奠定规范根据,故意是为责任非难奠定事实基础。前者直接体现了思维无价值,而后者是思维无价值的载体。
【关键词】故意;违法性认识;实质故意;复合责任论;位阶关系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