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据在多元应用场景中激发出与多种利益交叉竞合的多态价值面向。囿于传统权利范式的“碎片化”罪名格局虽然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优势,但在体系上也存在“散而不密”的结构性缺陷,既缺乏对数据本体价值的系统保护,又难以应对新型数据风险。数智时代数据法益的刑法保障一方面需要维持谦抑性和既有模式优势,另一方面也需要突破传统规制模式弥补立法阙如。应当在明确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基础上确立“求同存异”的体系优化思路。数据安全法益由数据静态安全与数据动态安全构成,数据静态安全体现为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而数据动态安全则关涉数据产权在持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功能实现。数据安全法益的利益谱系与多种法益存在竞合,同时也具有独特的规范价值。因此,应当明确“统筹安全与发展”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目的,落实“求同存异”犯罪体系优化路径:第一,对于与传统法益存在价值竞合的数据安全法益,应当优先通过解释论适用既有罪名进行保护,避免“回应型”犯罪化。第二,在数据安全法益中识别摘取出区别于传统法益的新兴内容,可以在与前置法协调配合的前提下审慎创设专门规范。第三,在立法技术上,重构以“禁止性风险”为核心的归责机制,完善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的罪刑规范。
【关键词】数据犯罪体系;数据安全;利益竞合;求同存异
【文章来源】《公安学研究》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