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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讲座回顾|戴昕:内容生成技术与法学研究
作者:王佳诚、杨艺 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


 “思辨·思变”互联网治理青年工作坊之“内容生成技术与法学研究”讲座于2023年5月25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三号教学楼301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字发展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网络法前沿编辑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协办。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副院长戴昕主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学峰致辞,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亦鲁、清华大学法学院张璐博士与谈,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共同参加了本次讲座。

 首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各位来宾,并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赵老师简单介绍了内容生成技术的发展背景与现状,并充分肯定了主讲人戴昕老师在此领域的深入研究与丰富成果。赵老师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ChatGPT的市场成功不等于人工智能产业取得了突破性创新发展,其潜在的风险治理思路更应当考虑到现有的技术水平。结合ChatGPT能够处理的工作任务具有鲜明的重复性、模板性特征,监管机构没有必要立即将ChatGPT技术监管的全部内容作为现阶段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立法任务。因为凭借不确定的技术应用场景和可能的安全风险径直推导出“法律需要对ChatGPT进行专门规制或特别监管”,只会陷入“一个技术对应一个法律制度”的谬误之中。特别需要注意是,GPT的更新迭代速度越来越快,未来的技术走向难以预测,需要谨慎对待频繁的立法,着重激活既有的立法资源。随后,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代表北航法学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再次表示欢迎。周老师概述了网络法的发展背景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其指出,内容生成技术是网络法领域的重点问题,我们应当思考该项命题对法律人研究范式、研究方法产生的影响,以及人类对于内容生成技术应当持有的观念态度。此外,戴昕老师对内容生成技术与法律交互融合的独到、深入研究,势必为在座师生带来一场人机关系的思维风暴。



 戴昕老师认为,内容生成技术将会给法律职业带来重大冲击,内容生成是法律流程的核心环节,对于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均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内容生成技术将会替代一部分法律实务及法律研究工作。在法律实务方面,AI技术在一定程度已经能够基于规范并参照事实生成以文书为载体的法律分析和判断,其已经能够达到许多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基于此,在法律实务层面,存在诸如赋予法律工作者准入权力以调整信息/信任的不对称现状等延缓技术替代的方案。在法学研究方面,利用内容生成技术从事法学研究,确有利于辅助法学研究工作,但此种法学研究对于实务工作的影响仍有疑惑。随后,戴昕老师引用波斯纳于2013年提出的适应策略理论,认为关于法律人适应技术变革的方式,预计主要会采取“提高内部复杂性”与“直面外部复杂性”两类对应举措。

 就“提高内部复杂性”的策略,戴昕老师认为,一方面会看到研究者希望“化被动为主动”。利用人类权力,在技术发展初期即予以规制/治理,另一方面会看到法学研究者会寻求通过法律“创制教义”,将法律规范体系内部复杂化以规制技术。而“直面外部复杂性”方式的核心在于承认外部复杂体系的答案不在法律内部,亦即法律自身不足以完全规制,需要辅以其他治理方式。

 具体而言,在“提高内部复杂性”这一内向策略上,法学研究的内在视角是从规范角度认知规范,以规范方式生成规范,其关涉的核心问题是“法律问题是否有正确答案”。传统的法学方法要求通过形式逻辑推导出正确答案,但在AIGC语境下,如果法律研究更加强调概念化、体系化、法典化,则人类研究会加速被机器取代。

 关于内向策略,本质是在等级结构上,相比于技术,人类必须具有权力优势。人类的原有方式是平衡立法,但在面对AI技术时,人类应当“对抗AI”,保持权力结构上的优势地位。然而,内向策略的局限性同样面临“与技术赛跑”的问题,需要应对大型语言模型的其他技术风险。但提高内部复杂性能够产生的实效并不显著,其提升空间有限。

 在外向策略,即“拥抱外部复杂性”方面,戴昕老师认为,法学研究应当基于事实去理解制度规范的后果,反思与批判规范。不惟如此,法律的“经验”研究是法学研究应对内容生成技术等AI技术方式之一,能起到一些延缓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纯粹分析二手数据的工作最易被替代,而分析一手数据的法律“经验”研究或许能够有比AI技术的更长思考时间。这要求外向策略更强调批判性和想象力,需要颠覆常规和确定性,从“生成”到“意会”,以新的法律思维思考AI语境下的“不确定性”。随后,戴昕老师从合同、刑法、监管及刑法四领域切入,具体介绍“拥抱外部复杂性”的研究。

 在与谈环节,赵精武老师对戴昕老师的讲座表示认可与肯定,并结合讲座内容介绍了戴昕老师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次讲座带给在座师生们的宝贵启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老师首先点评。蒋老师认为,AI能够回答的问题固然越来越多,但不能回答的问题也在日渐增多。在许多议题上,AI还远远不能给出有效答案,并且AI在提出问题能力上的能力欠缺更加明显。尽管AI在某些领域为人类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改变,但对法学研究的冲击或许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巨大。其次,站在长程历史发展的层面,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总体而言越来越大,规范的价值越来越被公众所接受。除非AI能够带来影响规范正当性的效果,否则法律人便有理由对规范的前途感到乐观。第三,法学研究应当匹配法律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法律的绩效体现在为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提供具有认知经济性的思维工具。只要法律人在提供认知经济性工具方面保有优势,法学研究就不会被机器运算所取代。而法律作为一种编程对象随时变化的算法,其设计所需的知识很难完全被数据化,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人类在法律编程方面的比较优势。在法学教育上,蒋老师对于戴昕老师提出的“博雅教育”表示赞同,但同时就博雅教育成本高昂这点提出了商榷。她指出,博雅更多的是一种态度,未必与奢侈挂钩。博雅的目标是追求自身人格的完善,这一目标可以树立于教育的任何阶段。当童年与青少年不再以胜过机器为目标,而只需要成为更好的自我时,他们自动地也就成为了更好的法律人。总体而言,蒋老师对法律和法律人的未来持乐观态度,认为从长远来看,技术会增强而非削弱法律人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老师认为,重复训练是将学生送上智识教育的基础方式。ChatGPT技术的使用会对人产生知识健康、价值观等影响。在主体关系上,人类和机器的关系是未来法律层面与哲学层面均需面临的问题。在机器对于人类主体地位的影响上,机器在诸多职业领域取代人类,但仍不能取代人类在情绪、价值等领域的职业优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左亦鲁老师引用“马法之争”这一话题,认为AIGC的底层逻辑和问题提出方式具有一定意义,即AI技术是否会对人类生活,法律研究产生足够重大的影响?如果有,表现在哪些方面?几十年互联网领域的变迁以及网络法研究的进步,体现出分工化、领域化的现实趋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从细分领域回到共性价值,再次思考技术价值及网络法研究在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方向,并对此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总结,这或许也是从事该领域研究学者们的新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刘晓春老师认为,戴老师探讨的AIGC与法学研究问题,涉及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带来很多智识挑战。首先,将AI技术作为对象研究其风险是传统研究方向,戴老师的讲座拓展了法律人在AIGC领域的思考角度。将AI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竞争性力量作为研究出发点,开启众多新思路。第二,内容生成技术的适用或许能够创造知识平等化趋势,为缩小教育水平差距提供契机。第三,AI技术在能力上能够给予人类知识及认知支撑,但从权力结构出发观察,AI的决策需要人类授权,在公共决策形成过程中,谁在说话比说了什么更加重要。最后,被管控的AI技术可能会因为各种监管要求而存在无法与人类竞争的局限,对AI的风险管控也可能会影响技术替代法律人的前景和步骤。

 最后,戴昕老师对于各位老师的评议作出回应。第一,戴昕老师认为,虽然AIGC技术已经在法律、金融、艺术等领域呈现广泛应用趋势,但其精确度和正确性确实有待商榷;即使如此,AI技术的精确性会因技术进步而提升,在未来社会仍具有可观的应用前景。第二,对于因悠久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AIGC技术向其提出挑战。法律人应当在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中探索调整方向,通过“拥抱外部复杂性”,利用AI技术自身以形成调适性法律意识。第三,关于人类自身的情绪和“意会”,戴昕老师认为,机器并非不能理解情绪,也可以在涌现的意义上显现“意会”。第四,就认知人机关系而言,人类一方面希望机器保持精密度和正确性,但又并不希望机器产生“超出人类”的理性。这还是体现出人类对等级式权力结构的心理依赖。



 最后,周学峰老师再次对各位老师的到来与讲演表示感谢。周学峰老师认为,戴昕老师将AIGC技术重点置于法学研究领域,并从内容生成技术反思法学研究,是法律人的反躬自省。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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