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隐私法立足于个人主义、个人与社会二分以及个人信息概念的三大理论预设,汇聚为控制隐私与访问隐私两种核心范式,形塑了个人本位的隐私传统。数字时代背景下,伴随行动者、沟通模式和信息类型的变化,以及平台化、规模化等宏观结构转型,隐私的个人本位传统面临困境。从社会结构、社会功能、价值基础和法律概念四个方面考察,个人本位的隐私保护需进一步结合社会本位保护。立足中国国情,应积极探索个人本位保护与...
【简介】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作品集,由编译者从卷帙浩繁的材料中精选出来的66篇文字组成。 书中收录的文章既包括霍姆斯在学术期刊发表的诸多论文、书评、学术评论,也涉及他在各种公共场合发表的演讲、致辞、悼文及序言等。 全书内容跨越了霍姆斯人生三个重要阶段:(1)哈佛大学及期刊编辑时期,(2)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时期,以及(3)联邦最高法院时期。这些文字囊括并蕴涵了作者七十年富有传...
【简介】本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一部纯粹学术意义上的法学著作,实际上是他于1880年至1881年在洛厄尔学院以普通法为题发表的一系列讲座的汇集。全书包括“序言”和十一讲,通过一个整体的历史视角,从刑法、侵权法、财产法、合同和继承等方面,梳理、分析和归纳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生成与演化。本书至今依然被誉为“美国法律学术史上重要的著作”,是英美法律理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出版信息】北...
【摘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趋于深化,我国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逐渐确立。《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分散式规定。相较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监察调查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当前对监察证据规则的研究较为初步,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在对《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两分来构建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证据...
【摘要】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事实予以观察和描述。社科法学、法社会学的伯克利学派和分析法学分享了此种非规范性的视角,但并未在方法论上将它贯彻到底。布莱克的纯粹法学贯彻了非规范性的描述视角,却完全取消了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相对来说,集体意向性理论和系统论法学是贯彻法律社会学的两种更好的选择。其中,集体意向性理论将法律规范看作是一种超越个体意识的交叉性集体意向,系统论法学则将法律...
【摘要】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
【摘要】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规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领域的规范实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间的平等。我国传统上分析宪法平等权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存在标准不确定,及“只解决差别、不解决对待”的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宪法平等权分析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来说,用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妥当性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如果规范分类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虽然区分的目的正当,但现有的区分...
【摘要】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
【摘要】涉及子女抚养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以交出未成年子女为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子女的人身。基于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等理由,应当引入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制度。由于间接强制不一定能奏效,因此,应当允许直接强制。原则上执行机关应当优先采取间接强制,但在例外的情形也可以径自采取直接强制。子女拒绝由债务人至债权人的直接抚养之下,...
【简介】本书主要研究投连险等金融复合型产品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思路”“如何回归现行法适用和改进相应规则”等问题。如投连险目前限于保险法的适用,产生规则适用缺位与错位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本书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实证等研究方法展开分析,试图解决投连险等金融复合型产品的法律治理和规范前瞻问题。投连险作为典型的金融复合型产品,强调“提供死亡或生存保险保障”“专设独立的投资账户”“投保人完全承担投...
【摘要】金融委托理财作为一种典型商事关系,横跨多个金融领域。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规范下,司法实务存在“以名定性”或依“主导性要素”思路来进行法律定性及其适用,但易造成适法上的缺位和错位;同时,金融委托理财有异于一般民事委托的特性,法院不宜直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委托合同”规则,否则易产生“削足适履”的适法窘境。金融委托理财可区分信托型理财和一般委托型理财,均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委...
【摘要】我国金融复合型产品监管政出多门,要求不一,并存有明显的适法错位和缺位情形。美国法对变额年金的定性及监管争议,各州、SEC立场分明:应确为保险,由州法监管;或以“投资”重要性程度定为证券,由SEC监管。美国联邦法院通过VALIC等案,依“投资风险承担”的主导性因素,判定该产品为证券,引向证券法规范方向,且形成共同监管及其各有规范侧重的格局。为强化投资权益保护,美国法对复合型产品监管不断修正,已由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