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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海外学习工作经历条件认定试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

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北航人字[2009]13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关于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海外学习工作经历条件>的通知》(2017年1月9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海外学习工作经历条件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在我院申报教师系列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应当有1年以上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第二条 海外学习工作的地域限于海外国家和地区,含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但不包括海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设的研究单位。

第三条 海外学习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为连续1年。

前款规定的1年,原则上按365天计算,因故中途、提前回国累计不超过20天,且不超过2次,还须报学院、学校、驻外大使馆教育组(处)批准。

第四条 教师获得外国政府奖学金(如美国富布莱特奖学金)资助,在外国连续学习工作10个月以上的,也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要求。

前款规定的10个月,原则上按300天计算,因故中途、提前回国累计不超过20天,且不超过2次,还须报学院、学校、驻外大使馆教育组(处)批准。

第五条 教师有1次连续6个月以上的海外学习工作经历,且在此前或此后的5年内还有1次或数次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可以将连续6个月以上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与另外1次或数次海外学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经过前款规定的合并计算,教师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达到13个月的,也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要求。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月以每月30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中可以合并计算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应当是连续的;就每次连续的海外学习工作而言,因故中途、提前回国累计不超过15天,且不超过2次,还须报学院、学校、驻外大使馆教育组(处)批准。

第六条 教师在海外学习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不足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双重认可,也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海外学习工作时间要求:

(一)在国际高水平法学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含1篇);

(二)在国外著名法学院任教1学期以上或讲授一门以上课程。

前款规定的6个月,以180天计算,因故中途、提前回国累计不超过15天,且不超过2次,还须报学院、学校、驻外大使馆教育组(处)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且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生效。

 

本试行办法公示期为五天,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fxyhwr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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