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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敏感信息的个人界定”学术讲座顺利举办
作者:周瑞珏 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2020年12月23日晚上,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航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和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互联网青年治理工作坊”系列讲座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8号楼101室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宁园应邀开展题为“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的学术讲座。

本次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瑞珏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雷震文老师、赵精武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郦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夏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朱亚奇进行评议。

 

 

 

 19时,讲座正式开始,并以腾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同步讲座。宁园老师围绕敏感个人信息的“功能定位-界定标准-界定路径-‘个保法’修改建议”的思路展开论述。首先,宁园老师指出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具有先在指引功能和动态矫正功能,主张矫正先在确定的范畴,实现敏感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随后,宁园老师提出在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基础提出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应当采用客观风险标准,从风险内容、风险程度和风险概率三个维度解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之后,宁园老师提出场景抽离和场景融入并用的研究范式论证了判定是否构成敏感个人信息的基本方法。宁园老师回归到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界定条款,建议调整第二十九条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界定的列举式规定,在采用客观风险标准的前提下,限缩“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医疗健康”等略显宽泛的表述。

在评议环节,雷震文老师、赵精武老师先后就敏感个人信息能否进入财产权的讨论范畴、敏感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数据”如何进行体系化解释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疑问。高郦梅博士表示对宁老师主张的客观风险标准表示赞同,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是否存在方便信息控制者合规的考量因素。夏雨博士以敏感个人信息的脱敏处理、匿名化的实现方式等角度表达了自己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朱亚奇博士则回归到“敏感”一词的解释,指明传统观念中的主观性质与宁老师主张的客观认定之间的差异。最后,宁园老师对与谈嘉宾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各位老师和同学也就相应问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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