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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早期法律思想和方法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蔡震 廖千树 时间:2022-12-16 浏览次数:

2022年12月11日下午,“卢曼早期法律思想和方法——纪念卢曼《法社会学》出版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暨北航德国研究中心2022年年会”,在线上隆重召开,20余位国内系统论法学学者参与本会,千余名师生于B站线上观看。


(本次参会人员集体合影)


开幕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德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泮伟江教授担任本次会议开幕式主持人。他首先回顾了卢曼《法社会学》一书的出版历程,而后介绍了本次会议举办的渊源、历程与意义,并对本次会议筹办人员表示感谢,最后分别邀请季卫东教授与高鸿钧教授对本次会议致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法史研究中心主任,北航德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泮伟江)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季卫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鸿钧教授分别作开幕致辞。季卫东教授首先肯定了研讨会的意义,指出此次研讨会对学术团体形成以及法学学术传承的意义;随后,他提出卢曼理论二阶观察与反身性沟通对法律实证研究的框架性意义,强调卢曼理论研究要防止过度封闭化风险、应当关注文理交叉及新文科研究;再次,他回顾了自己同卢曼的相识渊源,并梳理了卢曼理论的三个阶段,即复杂性阶段(1960年代—1970年代中期)、自我指涉阶段(1970年代中期—1980年代前期)、自创生性阶段(1984年之后);而后,他试图勾连卢曼理论的不同阶段,试图从卢曼早期提出的复杂性、反身性、期望结构等概念,理解卢曼后续理论创新;最后,他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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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教授季卫东)

高鸿钧教授回顾了中国法学理论发展脉络,他指出,在中国各种“理论热”中,卢曼理论存在升温趋势,吸引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关注,且该理论同当代法学技术革命趋势的契合有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而后他畅谈自己同卢曼理论的渊源,谈及自身如何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在哈贝马斯理论与卢曼理论的交叉视域中逐渐理解卢曼。最后,他肯定了卢曼理论的前沿性,但也呼吁研究者能进一步发掘卢曼理论的法学潜力,实现卢曼理论与法学研究的勾连,以此回馈中国法治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

致辞结束后,泮伟江教授分别对两位学者表示感谢,并阐明他们对中国系统论法学发展的贡献,之后,参会人员全体线上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法社会学》的内容、意义和影响”,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宾凯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法律的功能与现代法的实证化——卢曼《法社会学》的核心议题”,宾凯副教授首先对卢曼理论的脉络进行了回顾,包括复杂性阶段、自创生阶段、形式分析阶段;其次,他对卢曼早期法律研究进行了界分,既包括法律理论研究,又包括法律社会学研究,前者探讨法律内部合理性的证成,关注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后者则试图将社会理论、系统理论视角代入法学,关注法律系统的外部观察;再次,他澄清了学界对卢曼理论的误解,强调卢曼吸纳了德国现象学及观念论传统,居于实证主义批判立场;最后,他对卢曼早期著作进行了梳理讲解,并对《法社会学》一书的渊源及结构进行了分析,剖析了历史社会学、现象学、演化论、功能主义等方法对卢曼的影响,并将法律功能分析与法律演化分析作为该书的两个核心命题,法律功能系指法律将零散期望一致性一般化,法律演化系指法律迈向实证化的分化历程,在此基础上,他呼吁研究者对《法社会学》与《社会中的法》进行比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祁春轶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国家治理中法律对期望结构的分辨和选择”。首先,她回顾了论文同卢曼《法社会学》问题意识的勾连,卢曼该书的核心问题是对法律功能的剖析,试图在功能维度定义什么是法律;而后,她明确地区分了法律功能与法律功效,将法律功效定位在各种具体功能面向,而后指出法律功能是建立一致性、一般化的期望结构,该期望结构包括时间、事实、社会三个维度的协调;再次,她试图将卢曼问题域迁移到中国语境,指出在中国社会复杂性提升背景下,法律虚置以及程序空转所投射出的信任缺失问题,而该问题又反过来契合卢曼问题域中的持续性期望落空问题;最后,她细致地分析了期望结构时间、事实、社会三个面向的具体内容,强调法律应该凝结一般化的期望结构,对社会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岩讲师报告题目为“如何准确认识法律的暴力属性——兼论法律执行的意义”。首先,他指出,由于应然/实然、目的/手段的区分使得不同的法学理论对于法律与暴力的关系问题存在差异化解释;然后,阐述卢曼关于物理暴力对法律维持规范性期望一致性一般化功能的担保作用;随后,借用德里达的延异理论说明了符号暴力对物理暴力的补充,并指出这是通过法治规制物理暴力的基本前提;最后,说明了以物理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可执行性对于法律系统的重要意义,并将法治控制暴力与法治依赖暴力之间的悖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拓展性问题,供大家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左上);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宾凯(右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春轶(左下);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岩(右下))

在评论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余盛峰副教授对宾凯副教授报告做了诸多补充与拓展。首先,他指出,卢曼理论的复杂性、自创生、形式计算三个阶段的跨越都是对事物本源的回归,卢曼对建构主义的运用蕴含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双重属性,这种立场将对象视作观察的建构,进而带来意义的偶联性问题,迫使期望稳定成为法律功能的核心讨论域,在此基础上,沟通不确定性使得沟通循环得以建立,复杂性降低亦转化为卢曼的核心讨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习/不学习的区分成为理解卢曼的重要线索。其次,他拓展性地谈论了信任对系统建构的意义,信任能够作为始源助推器,使系统得以建立,亦得以自我运转。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张文龙副研究员对刘岩讲师的报告做了评议。首先,他肯定了该报告的理论意义,尤其是物理暴力对法律演化的意义、以及物理暴力对法律功能的促成等命题具有十足的启发性。其次,他也指出,全文对德里达理论与卢曼理论的融合,需要进一步建立统摄性逻辑框架,同时也需要考虑物理暴力被编码进法律系统之后,如何参与到法律沟通的自我运作中,且法律系统如何将法律执行当作维持自身的媒介。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张希博士对祁春轶副教授的报告做了评议。首先,她肯定了祁春轶副教授报告的理论意义,表达了对法律功能视角、法律—实践融合视角的赞许;其次,她针对祁春轶副教授报告中期望结构三个维度的编排提出了疑惑,即时间、社会、事实三个维度之间存在何种逻辑关联?三个维度之间的顺序如何理解?对此她认为三个维度的逻辑关联可从三个演化阶段切入,存在从具体化向拟制化的转换;最后,她结合《法社会学》相关章节,尤其是社会维度的制度化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试图从契约、参照群体、专业角色/专业子系统分离三个维度理解拟制共识的出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盛峰(左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张文龙(右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希(下))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主题是“卢曼早期法律理论的方法论创新”,主持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秦明瑞教授报告题目为“等值功能主义方法论与法律的社会功能”。首先,他指出,经典社会学功能主义方法中的因果解释问题,一方面观察到的因果现象并不构成必然因果,另一方面诸如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过度强调绩效而存在解释漏洞,基于此卢曼提出等值功能主义方法;其次,他试图剖析等值功能主义方法的内涵,相较于结构功能主义,卢曼并未将功能等同于某种必然绩效,而是肯定等效绩效存在的意义,基于此卢曼试图用可能性方法代替必然性方法,通过寻找等值绩效的方法,重新思考结构概念;最后,他将法律功能界定为行为期待构建与行为调控构建,即法律既限制一些行动选择,又鼓励一些动机期待,进而在期待领域与效果领域实现微妙的平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泮伟江教授报告题目为“对法律规范的社会学观察——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首先,他指出学界(尤其是德国之外的英美、亚洲学术界)对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的忽视,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例如英美学界因帕森斯和哈贝马斯因素而对卢曼理论的偏见与误解;托伊布纳在卢曼理论国际传播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历史效果等;其次,他阐述了卢曼早期法律研究中不同面向的内容,例如法律理论的研究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区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借鉴Johannes Schmidt的研究成果,泮伟江教授用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与外部描述这一对概念来处理卢曼早期法律理论与法律社会学研究之间的关系,以及卢曼研究兴趣和侧重点从法律理论向法律社会学转移的趋势;随后,他从内容和方法两个层面介绍和阐述了卢曼早期法律社会学的贡献。在内容方面,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的贡献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规范”所展开的系列研究及其形成的成果,二是形成的独树一帜的法律演化理论。方法层面的贡献,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功能等值比较的方法,其次是通过意义概念的锻造,将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方法与一般系统理论的方法进行融合,形成现象学化的一般系统理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桑田博士报告题目为“从开放系统到自创生系统——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对‘三论’的借鉴和改造”。首先,他对“三论”进行定义,即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而为“功能论、系统论、沟通论”;其次,他对系统论的发展史进行了梳理,通过引述冯·佛斯特的神经生理学研究,他勾勒出了控制论的循环因果模型,并进一步揭示出系统如何通过自我指涉的封闭构造,以建构环境图像;再次,他借助阿什比的同态调节器、贝特森对沟通的定义,揭示卢曼理论中系统/环境区分、沟通概念的渊源;最后,他引入人工智能与生物科技领域的前沿案例,试图揭示自组织过程、自我创生过程的原理,基于此进一步呼吁大家重视对二阶观察方法的运用。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左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秦明瑞(右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泮伟江(左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桑田(右下))

在评论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征楠教授将等值功能主义同类比推理进行比较,首先,他指出,类比推理中的因果关系可能是偶然的,即在无数种因果关系中做出的选择,这反过来对考夫曼“事物本质观”提出了挑战,否认本质的存在,而后强调功能对等值的多元性,基于此可进一步将该观点运用至法哲学、法学方法论领域;其次,他也指出了一些疑惑,即等值功能主义方法是否会加深去人文主义误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康宁副教授试图梳理卢曼理论的学术脉络,她指出卢曼理论存在三个脉络,一是生物学研究,生物认知研究构成重要的卢曼理论认识论源泉;二是精神现象学研究,借助该理论得以将自我运作、自我指涉、自我观察等概念进一步阐发;三是演化研究,借助演化理论卢曼得以超越因果论与决定论,通过非线性解释逻辑考虑偶然性、可能性,进而弥补了之前研究的不足。但同时,她也指出卢曼研究路径的宿命论色彩遭遇些许批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李宏基博士后对桑田博士的报告进一步阐发与补充,首先,他肯定了桑田博士的理论共享,对三论的阐发既能追溯卢曼系统理论源头,又能对卢曼系统理论进行反思,具有十足的理论意义;其次,他也指出卢曼系统理论同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分野与差异,强调卢曼理论对三论的吸纳得以同经典社会学进行对话的同时,又能超越经典社会学。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楠(左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宁(右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李宏基(下))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主题是“卢曼早期法社会学其他作品研究”,主持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强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报告题目为“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作为制度的基本权利》与宪法学理论的创新”。首先,他回顾了自己的学术困惑,即如何为价值权衡寻找到价值根基?由于施密特、凯尔森等人解决方案未能解决困惑,于是他转向对卢曼此书的挖掘与研究;其次,他展示了自己对卢曼此书的心得体会,此书核心命题是从基本权利的社会功能出发,探究基本权利的限度、范围与根基;再次,他探讨此书理论的应用路径问题,他认为运用传统权利教义学无法彻底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问题,若将该问题转化为卢曼视域下系统功能冲突问题,则能获得更好的理解;最后,他强调需要进一步将卢曼理论具体化、落地化地去解决实际问题,部门法需要考虑寻找社会理论作为解释根基。

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长聘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法教义学与后果取向——读卢曼《法律系统与法教义学》”。首先,他提出法教义学的概念取向与后果取向之分野问题,对法律决定后果的考量引发了对传统法教义学的怀疑,卢曼则以此作为问题意识进行探究;其次,他将该书的核心主题定位在卢曼对法教义学功能的阐释,法教义学的功能在于法律系统的自我抽象与自我调控,既能给予一定的解释自由空间,但又能限制意义自由空间,既存在一种拘束性,又存在一种反思性,进而将法律的不确定性限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最后,他对后果导向与法教义学的关系进行了阐发,强调卢曼并不反对局部的后果导向,反而卢曼试图将后果导向纳入系统的内部运作逻辑,通过把后果考量作为对法教义学的纠偏,共同促成法律系统沟通运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浩洋博士报告题目为“从‘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到‘通过公正程序的正当性’——读卢曼《通过程序的正当性》”。首先,他对该书内容进行介绍,将该书主题定位于国家决定如何通过程序获得正当性,在社会缺乏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程序基于其普遍信任与高度开放,可以在无关事实正确性的基础上,使程序决定本身获得正当性;其次,他引介了英美公正程序研究,该研究认为公正过程即使产生负面后果也能被受众接受,而这种过程则需诉诸于群体价值;再次,他指出在刑事诉讼研究中,需要合理安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为此可借用卢曼系统理论的观点,用系统功能概念代替诉讼价值概念,进而使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立结构,可转化为实体正义、宪法性程序正义和促进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最后,他同与会人员分享了自己的困惑。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强(左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右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左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浩洋(右下))

在评论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首先对李忠夏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肯定了李忠夏教授报告对基本权利理论所作的细致梳理,但也指出,运用系统理论来分析基本权利问题,既面临如何回归到宪法教义学的困难,又面临如何处理规范性命题的困难,尤其第二个困难会呈现为研究者对解释路径的主观选择,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不同解释路径予以统合,实现教义学路径与社会学路径的兼容。其次,他对纪海龙长聘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指出,卢曼早期与后期对目的程式的接纳程度存在差异,卢曼后期更为强调开放性,使其对后果取向的接纳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容许了目的程式的存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涛副教授首先指出,基本权利的研究需要同功能分化一起考虑,功能分化会产生纳入/排斥的后果,但通常基本权利研究会关注纳入,却鲜见对排斥的关注,需要更加注意这个维度;其次,他指出了卢曼方案对哈特问题的解决启示,哈特对规则刚性的过度强调,可以借鉴卢曼的思路,诉诸于承认实践或运用规则的沟通,进而超越文本与解释而二元对立问题;他最后对马浩洋博士的报告提出一些疑义,如过程与程序是否存在区分?以及程序正当是否内在地包含结果正当?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钟浩南博士首先指出对基本权利的思考可以置于社会结构/语义的区分框架下,基本权利维持分化的功能停留在社会结构层面,而基本权利的语义描述则归属于规范性理论范畴,基于此他指出卢曼超越纯粹的语义描述,进入社会结构探讨基本权利,具有超越性;其次,他肯定了纪海龙长聘副教授的观点,强调法教义学扩张解释自由度观点的启示性,进而在不确定性的吸收与生产之循环中深刻地思考了法教义学的本质;最后,他清晰地区分了卢曼早期与卢曼后期对法律的定义,展现出法律作为全社会结构到法律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理论转换,程序亦能作为社会子系统,而实体公正问题则可以被转化为系统对环境的回应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登杰(左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涛(右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钟浩南(下))


会议总结

前述报告结束后,由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总编白中林先生主持,陆宇峰教授与鲁楠副教授进行会议总结。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首先梳理了卢曼理论的时代背景,西方社会结构转型、综合性社会理论研究的复兴、技术革命对传统学科范式的冲击、“中心化”社会模式同“去中心化”社会模式的竞争、大规模复杂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共同构成了卢曼系统理论的问题意识;其次,他提炼出卢曼理论的四个线索,包括从行动到系统的转变、从结构到功能的转变、从复杂性到自创生的转变、从自创生到虚拟性的转变;再次,他提出卢曼系统理论应用的几条可能路径,包括作为对西方法治成就的理解工具、为法学研究提供描述性批判性视角、深化对法律实证化转向的理解、嵌入当代中国超大规模复杂社会治理难题的解决;最后,他提出应该规避对卢曼系统理论研究的封闭化,尝试将卢曼理论与哈贝马斯理论结合。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首先总结了卢曼对法律规范性问题的处理路径,卢曼将规范性问题诉诸于学习/不学习区分,进而转化为事实层面的心理体验问题;其次,他指出卢曼对法律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既化约社会复杂性,又创造社会复杂性,进而使法律的功能定位于在时间、社会、事实三个维度稳定社会期望,在这种处理技术中,法律既是变化的,又是稳定的;再次,他从法律与社会演化关系的视角剖析实证化的内涵,实证化的本质被定义为变动性与正当性的统一,此时法律的效力即源于自身,进而能在不断演化中保持一种内在稳定性;最后,他提出未来系统论法学学者应该进一步发掘理论命题,保持相互批评。

(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总编白中林(左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楠(右上);华东政法科研处处长陆宇峰(下))

最后,泮伟江教授再次对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寄语青年学者,希望中国系统论法学研究群体愈发深入壮大,在泮伟江教授的宣布下,会议圆满结束,会议氛围颇为热烈,大量会议听众表示收获颇丰。会后有部分法学学子表示,此次会议勾勒出一种别致的理论构造,激发了对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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