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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2-09-17 浏览次数:

2022年9月14日,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数字正义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学术研讨会于线上成功举行。来自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九位老师,围绕新出台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2022年《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单元。

 

(研讨会照片)

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 谢登科教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郑飞副教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飞副教授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按比例取证规则的正当性及其限制》为题进行发言。首先,郑飞副教授从证据选取、证据审查、证据采信三个层面重点解读了2022年《意见》第20条规定,并对“按比例或数量取证”、“抽样取证”进行语义辨析,他认为“抽样取证”比“按比例或数量取证”的表达更加科学、简洁、合理。其次,郑飞副教授指出,抽样取证本质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不得已的价值权衡,应该通过条件限制、方法限制、程序限制予以规制。最后,郑飞副教授提出未来可单独制定抽样取证的司法解释,使抽样取证规则更加系统化。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王仲羊讲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老师以《数据调取的规范解读与优化路径》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数据调取是公安机关、公民、第三方机构的三方博弈。从调取的权力规范来看,应该厘清调取与技术侦查的关系,落实信息分类制度,区分任意调取与强制调取;从调取的权利保障来看,2022年《意见》并没有进行权利保障的深入推进,而是更注重调取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围绕赋予信息主体以知情权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补偿权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调取的配合义务来看,2022年《意见》第14条、第17条规定呈现出从概括到具体且义务不断加重的趋势。王仲羊老师认为,当前可以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的告知限制机制、企业内部审查机制三个方面对执法协助义务与数据合规义务进行调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裴炜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以《涉数据调查核实措施的性质、功能和边界》为题进行发言。裴炜教授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范围为起点,对比梳理了2014年《意见》与2022年《意见》之间的细微变化。裴炜教授指出,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不断扩张,与之相匹配的诉讼程序将面临由程序创新转向程序新常态的挑战,彼此之间的衔接问题将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聚焦到立案前调查核实阶段,裴炜教授认为这一阶段的诉讼程序尚未正式启动,其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重属性,属于初步调查而非实质性的全面调查。在这一过程中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立案前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二是立案后的哪些措施可以在立案前适用。2022年《意见》对这两个问题予以一定的回应,但是就协调《意见》所涉措施与刑事诉讼侦查措施体系、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措施体系之间的关系而言,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梁坤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梁坤教授以《刑事数据调取与数据安全制度的衔接与深化》为题进行发言。首先,梁坤教授认为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规则的明确以及公安部异地调证信息化系统的建成,意义重大,其为异地调取电子数据“成本高、安全性差”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兼顾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创造了条件。2022年《意见》第14条、第17条与《数据安全法》第27条中的数据安全保护相契合,是刑诉程序对《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安全性落实的具体体现。梁坤教授指出,当前需要深入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引入“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电子数据鉴真制度的关系。其次,梁坤教授认为,当前应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促进刑事数据调取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融合,对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最后,梁坤教授指出,刑事数据调取与安全执法协助及保护义务具有兼容性,《数据安全法》第35条、第48条可解读为保障刑事侦查程序的行政处罚条款。

 

(天津大学法学院 王燃副教授)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燃副教授针对第一单元进行了总结发言。首先,王燃副教授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谈了司法实践中抽样取证方法的运用。此外,对于动态海量数据(如海量点击数等),可以突破抽样思维而采取全数据思维,根据数据规律而筛查出其中异常行为数据(如虚假流量等)。其次,王燃副教授结合新颁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讨论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侦查中角色及功能的演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这三类平台要建立相关的监测、预警系统。由此可见,第三方平台的义务经历了从数据调取、技术协助再到监测预警的转变。在此过程中,第三方平台的角色逐渐从证人属性转向侦查属性,并将侦查预测时间进一步前移。鉴于第三方平台的上述转变,应对其“准侦查”权力进行规制。

 

第二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裴炜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 高通副教授)

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以《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为题进行发言。首先,高通副教授介绍了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认定规则由综合认定规则到认定违法所得时的犯罪数额推定规则,再到犯罪客观要素认定中的推定规则的演进逻辑,并指出推定规则依然是末位而非常态化的证明方法,同时该规则也进一步突破了在犯罪客观方面的适用。其次,在推定规则严格适用于极少数案件的前提下,高通副教授分析了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的结构与正当性,提出在适用推定规则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政策价值、是否有违无罪推定原则以及设定推定规则的谦抑性、常态联系的稳定性等因素。最后,高通副教授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中“做出合理说明”的责任内涵及“合理说明”程度,以及推定规则适用的谦抑性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等方面的解读提出对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的适用思路。

 

(吉林大学法学院 谢登科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以《远程询(讯)问的规则分析与理论反思》为题进行发言。谢登科教授结合实践调研结果,聚焦远程询(讯)问的价值功能以及远程询(讯)问所带来的诉讼程序变革两方面,一则指出远程询(讯)问在节约在途时间、降低感染风险及克服证人不愿作证方面所具有的正向功能;二则关注到远程询(讯)问可能带来的侦查机关对询问环境的控制降低,创设协助地司法机关这一第三方主体导致办案地司法机关与协助地司法机关的权力义务关系不明,传统询(讯)问记录方式发生变化等的变革。随后,谢登科教授通过解读《意见》第15条的规定,从适用对象、启动方式、具体方式、协助地机关的配合义务方面提出对远程询(讯)问规则的优化路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冯俊伟教授)

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教授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问题》为题进行发言。冯俊伟教授认为,刑事证据法正在走向分化,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与传统案件相比存在的特殊性,是有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基本起点。但在关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特殊性的同时,也必须重视证据法原理的一般性要求。在此基础上,冯俊伟教授提出三方面思考:第一,在电子数据取证方面,在体系化证据规则正在形成的情况下,要关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取证问题,包括取证程序的透明性、取证措施的合理边界、取证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等;第二,在电子数据可采性方面,不同语境下电子数据边界的模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集中关注,弱化了可采性规则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有效规制;第三,在证据审查运用方面,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对相关待证事实的认定困难,应当从强化办案人员取证能力、强化数据平台合规义务、促进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进行破解,不宜在证据要求方面作出差异化表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程捷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之检讨》为题进行发言。首先,程捷副教授着眼于2022年《意见》,对其中关于地域管辖规则的基本内容进行评析。程捷副教授指出2022年《意见》在坚持《刑诉法》第25条“犯罪地优先”规则的基础上,一则进一步扩张了对“犯罪地”的宽松化解释;二则在多个“犯罪地”叠加情形下,不再坚持《刑诉法》第26条的“先受理优先”规则;三则沿用以往司法解释的经验,采取“事后的”、“主观的”且“逐案的”管辖最终明确机制;四则用侦查管辖取代了《刑诉法》的审判管辖制度。在此基础上,程捷副教授对2022年《意见》中的地域管辖规则进行检讨,认为以上规定不仅违反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理念不合,背离了法定法官的精神。再次,程捷副教授结合地域管辖连接点过度竞合的成因,提出切断侦查管辖及监察管辖对审判管辖的前置绑定程序、设置联合办案机制或信息网络专门侦查管辖机构、善用检察官调用制度支持异地起诉、审判阶段的管辖问题应由法院自主审查决定、借鉴实体法教义学的标准来恢复且进一步明确“犯罪地”优先顺位规则等的破解之道。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梁坤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梁坤教授针对第二单元进行了总结发言。梁坤教授指出数字时代数字化司法引发了传统诉讼、证据规则的变革,本单元的四位学者均围绕这一思路,对2022年《意见》进行了深刻解读。首先,高通副教授从犯罪数额证明难和刑事政策两方面切入主张应当在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创设推定规则,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时代价值和意义,但也应当反思在此类案件中推定规则是否是唯一减轻证明难的方法;其次,针对谢登科教授关于“远程询(讯)问”的探讨,梁坤教授提出在网络技术还有待发展的情形下,“传统办案程序是守成还是创新”的问题;再次,针对程捷副教授“侦查管辖实际上统辖了审判管辖”的观点,梁坤教授进一步指出“网络管辖点大幅度扩充的背景下是坚守审判管辖的规定还是需要回应侦查管辖的现实需要”的问题;复次,针对冯俊伟教授提及的多个证据法概念,梁坤教授谈到信息网络时代,证据法特别是在取证环节出现大范围扩张适用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引领证据法的未来发展方向,而证据法甚至程序法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多个证据法和多个程序法的面向,是否是未来需要去发展和坚守的方向值得大家反思。最后,梁坤教授呼吁需要更加关注网络信息时代数字司法领域未来的学科、规则、制度发展到何处去的问题。

数字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在提高应用便捷性的同时,也降低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更加突显。本次研讨会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角度细致地解读了2022年《意见》中的多个关键点,期待未来与各位专家学者进一步合作研究,为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推进网络强国建设贡献力量。至此,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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