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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研讨会在京举行
作者: 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孙美娟)8月12日,“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座谈。此次会议围绕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展开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就企业数据安全、数据互联互通、数据权属、数据流通与反垄断等互联网治理方案中的理论及实践难题进行充分交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指出,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基地设立以来得到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目前,该基地整合全校资源,发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色和学科交叉优势,以服务北京决策为主线,致力于打造全面支撑首都、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智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两个背景,并提出互联网治理是科技治理的新发展、互联网治理应该要服务于互联网发展,主张互联网治理应该处理好开放与封闭的关系。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从推动互联互通与平台营业自主权保护、实行平台间互操作与流量权益保护及分配、推进数据开放与平台数据权益保护三个层面存在的冲突与平衡,阐述了互联网开放与封闭的界限及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指出,在处理有关网络产业的竞争纠纷中,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是法律适用中的常见现象。竞争不一定意味着效率,创新有时也会抑制竞争,效率提升导致的福利增长也不一定能传递给消费者。他认为,在法律适用中出现利益衡量的两难时,建议遵循以下三大原则:第一,鼓励创新是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第二,比例原则是利益衡量的最重要制度工具;第三,坚持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利益衡量的根本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介绍了互联网封闭形成的深层原因,并尝试通过剖析元平台以及平台背后的资本力量弥合从移动互联网时代开始我们就缺乏共享、共治、开放的思想和精神。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虽然我国对于互联互通仍然缺乏制度供给,但应审慎在立法层面推进互联网的开放,可通过分级分类等方式逐步推进,不可“一刀切”,防止带来负面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从网络中立、平台反垄断、数据权利和公共性四个角度入手,对互联网互联互通中几个重要的思考方向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则从话术的角度理解互联网治理中的开放与封闭这一主题,认为区分开放与封闭这一话题是谁在讲、代表什么样的利益群体在讲,对于具体的讨论内容尤为重要。互联互通要超越企业之争,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高度来推进。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指出,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数据互联互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当前难解的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伴随新一轮营商环境优化,互联互通改变的不仅是商业模式,还包括产业链和供应链,进而提升数字经济的产业生态和数据安全的监管体系。在实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整合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治理主体作用,促成安全、持续、协调的互联互通发展新格局。

数据互联互通课题组发布了相关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黄尹旭以平台互联互通的发展历程以及定位入手,详细介绍了数据互联互通的基本内涵和历史的演进、实施现状和制度难题、理论基础与制度实践以及平台互联互通的制度构建方向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介绍了域外对平台数据开放进行规制的路径,国外的数据开放具有非歧视性、机器可读性与开放授权性。张欣强调,我国在构建数据开放规则时,应明确平台数据开放多元化实现路径、平台数据开放的配套实现机制并奠定个人权利基础以及相应的底层架构。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指出对于平台开放的讨论应转向在互联互通的背景下是否能够进行歧视性的行为,包括歧视性不兼容、如何解决歧视性封禁等问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刘连忠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指出讨论平台治理开放时应着重关注技术发展,构建既能保护这个行业的产业利益,同时也能够促进发展的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对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指出数据互联互通非常复杂。刘权表示,我们不仅应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还应区分数据的类型和级别。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则认为,促进互联互通有利于构建统一数据大市场,从《反垄断法》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超大型平台企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互联互通。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认为,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面向新的跨多平台生态场景,需要建构和完善有效的合规风控体系:第一,红线违法行为的及时有效防治;第二,流程管理体系的全面多维建设;第三,安全保护义务的切实持续履行。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伟主张不应脱离具体的场景和问题泛泛谈互联网的开放与封闭问题,可从主体、权利、价值等角度尝试提出和论证互联网开放封闭问题的一般原理。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主张分别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层面对平台经营者进行分类,同时,其认为在推进数据互联互通上首先应确定相关的标准,不应为了互联互通而互联互通,只有在破除数据壁垒,维护个人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互联互通。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宋烁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关系为主题,介绍了公共数据运营和数据开放的基本概念、实践情况,提出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数据开放关系的四种假设,对比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数据开放的区别。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云介绍了产业政策、反垄断和可携带权推进互联互通的前景和困境,重点对可携带权的落地实施条件作了分析,主张市场积极构建个人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干预支持可携带权的实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认为,讨论互联网治理的开放与封闭的意义在于明确什么应作为原则、什么应作为例外。与此同时,若谈开放,是强制性的开放,还是自愿性的开放,是依照法律来完成,还是依照合同来完成,还是依照技术标准来完成,或是通过设定技术标准来实现,都值得根据不同的情况开展更加深入的讨论,以此来真正实现所谓的安全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兼顾。

研讨会由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主办,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孙美娟

来源网址:http://www.cssn.cn/xwcbx/xwcbx_rdjj/202208/t20220824_5481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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