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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杜群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环境法体系化中的我国保护地体系》
作者: 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


我院杜群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发表论文《环境法体系化中的我国保护地体系》。论文总结我国保护地规制实践,深入分析法治逻辑,提出法制建设对策,引起积极的社会反响,形成较大学术影响力。

日前,该论文又入选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学术汇“我说”作者访谈系列,通过视频方式宣传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这是杜群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法治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19VHJ016)的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

 

《环境法体系化中的我国保护地体系》摘要

引言

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此后我国自然保护区域规制历经60多年的艰苦跋涉,尤其在2015年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实践中取得丰硕成果,在自然保护领域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保护地体系。 

溯源历史可见,我国保护地体系的发展主要沿续两条脉络。一是自然保护地的创建和体系化发展,我国先后创建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类别,在2019年提出整合,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发展战略,并于2020年启动实施。二是新千年以后我国加强自然保护的规划和区划管理,形成了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生态空间为核心范式的自然保护区划和区域保护规制体系。

目前,自然保护地的法制建设备受各界重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国家公园法》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法》。这就引发我们思考,环境法体系如何回应保护地整体性规制实践、保护地体系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保护地专项法律如何制定等等问题,既是环境法基本理论课题,也是立法和管理实践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保护地体系的规制实践

那么,如何理解保护地体系的整体规制现象这个环境法体系应予回应的法现象本体?总结历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塑造下的我国保护地体系,已经形成独特的“本体-基础”双重规制结构和形态。 首先,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我国保护地体系的本体规制形态,主要依据是《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其次,保护地体系还存在着基础规制形态,即 “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下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自然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规划中旨在保护国家自然生态安全而禁止和限制开发的一类重要的国土空间, 它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目标,主要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来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底线保障作用和法治意义。2013 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凡越过生态红线的必须追究其责任且终身追究。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新增生态保护红线条款,第29条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家法律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它是一个缺乏实体内容的“空心”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对它进行了政策完善,塑造了它的制度刚性。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是生态保护红线最重要的改革政策文件,阐述了划定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完整概念。综上,我国保护地体系就是由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核心范式构成的结构体系。

二、构建“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法治逻辑

保护地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自然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环境法体系应当系统回应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并具时代意义的改革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对保护地体系的整体性规制实践,已经淬炼出一个以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以保护原真性自然生态系统为客体、以规范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行为对象的一个特定的法规范现象和图景——“实证自然保护法”新法域。这个“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法治逻辑可概括为,以国家自然生态安全为价值追求,形成了同质、确定的法律保护客体和效力空间,社会共同体采取消极性社会化劳动行为方式履行自然保护义务,实现保护原真性自然生态系统的法律目的。环境法体系中的“实证自然保护法”具有实体法功能,它可转化为单行法模式下的《自然保护法》,或者法典模式下的《自然保护法分编》这实际上对我国目前对策范式主导下的《国家公园法》和《自然保护地法》的国家立法计划提出了一个更符合体系化逻辑的替代方案。  

三、对环境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逻辑建构意义

“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法治逻辑对环境法体系化和法典化的发展具有建构意义。构建“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法治逻辑分析方法,要求环境法体系的法域构建,也应该基于法律调整的社会行为及其目的这一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客体而展开。在环境法体系中,调整积极性社会化劳动行为的是以利用为重的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调整消极性社会化劳动行为的是以保护自然原真性为目的的“实证自然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存在一个二次调整法域“生态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对纯粹公益性的“外溢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的整体性救济和社会化修复和治理。我国的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成果,其构建自然保护法的法治逻辑为健全我国环境法体系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原文链接:

http://ex.cssn.cn/index/dkzgxp/zgshkx/2022nd2q/202203/t20220309_5397691.shtml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学术汇“我说”视频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boc0DpjUV1ziWR9EAP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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