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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作者:何傲翾 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

2019616日下午,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专题研讨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如心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伦律师事务所、京东公司等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及互联网企业界专家齐聚一堂,围绕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通知—删除”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电商平台的竞争规制等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首先欢迎辞。他指出:对法条如何进行理解和适用是《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实践课题,由于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很强,因此需要依赖动态复杂的解释方法,这需要与会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结合《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背景和现实争议,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概括了目前电子商务监管和执法存在的问题。韦犁副司长表示,面对监管争议,希望研讨会能提出宝贵意见,让有关规定能更加切合实际地对行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回归《电子商务法》良法善治的初衷。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单元进行。第一个单元为“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学峰教授主持。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刘文杰教授结合《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定的归责原则不同,《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转通知,转通知后,无论平台经营者是否提供有效的反通知,平台方都应当立刻删除争议信息,直至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投诉,无论平台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责原则值得商榷。为了合规,平台在收到举报后实施删除,极有可能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权利滥用这与《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他对于电子商务法》修订和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1电商平台有义务设置通知——删除程序2电商平台争议信息作出删除或者不删除的决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被投诉方发出合格反通知,电商平台对被投诉方信息原则上应当予以恢复,投诉方希望维持删除结果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张国红法官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电商平台的过错认定进行发言。她指出,近年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如何界定。她结合实践案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视具体案情考虑电商平台的行为类型、被控侵权行为类型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等三项因素加以确定平台的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闻汉东副庭长围绕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讨进行发言。他立足于审判实际对《电子商务法》第41至第45条进行了解读。他指出,对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施的前提应当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条规定的删、屏、断措施(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将侵权风险切断;二是摘牌(delist),即终止交易和服务的产生。三是惩处(punishment)。在实施摘牌惩处保护措施过程中,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适用比例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张倩就“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发言。首先对于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沿革进行梳理,就《电子商务法》当中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对比,指出二者在“合格通知”和期限要求上有所不同,体现出《电子商务法》当中“通知删除”规则更严格的特点。在适用上,张倩法官助理讨论了合格通知的标准以及对于不合格通知的处理。她指出,平台收到不合格通知之后,平台没有义务联系权利人进行进一步核实调查。

京东公司知识产权部门总监范艳伟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相关问题”为题进行发言。她从实务部门角度出发,介绍了京东公司目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实践情况。范艳伟指出,实际问题在于中小商家可能会面临恶意投诉的问题并且无力维权,通知-删除归责某种程度上成为同业务类型开展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她希望在未来能出台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细化;针对15日的等待期设置灵活处理的前提条件;同时适当引入担保与反担保的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来小鹏教授在评议发言中指出,首先要明确“通知—删除”规则的规范属性,明确定位再进行理解。他认为《电子商务法》对规则没有进行细化,因此需要进一步把它进行细化。针对知识产权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他认为《电子商务法》应当通过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调整,清楚界定权利、义务的边界。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石必胜在评议发言指出,《电子商务法》过于强调权利人保护,对于中小商家保护不够,法院实际裁判具体案件的时候应当本着合理的规则。

 

 

第二个单元为“电商平台的竞争规制”,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江莉副教授以互联网平台“反多属行为”的竞争法规则为主题发言。张江莉副教授指出,判断“反多属行为”可以从以下因素予以考虑:排他的条件、排他的时间是事前还是事后、排他的期限、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交易相对人或经营者的平衡能力、对交易相对人消费者的利益、平台反多属效应的传导以及其他有利的效果。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金善明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电商法第35条理解与适用”。在规制二选一行为上,可可以同时适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具体适用哪部法律应当考察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同时满足几部法律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使用原则,应当择一重处之。

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研究员围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路径发表了观点。他指出,认为“二选一”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封锁行为,通过封锁销售或者购买渠道的方式来排除、限制竞争。缺乏竞争压力,会导致经营者没有动力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最终阻碍产业发展和降低消费者福利,这种封锁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他认为法律规则上《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竞合。

     

 

 

   

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律师郑孜青以《“二选一”的竞争法分析》为题展开发言。她指出,如果是纵向协议的当事方企业难以判断对竞争的影响时,如果纵向协议双方的市场份额小于25%的话,可以进入“安全港”。郑律师还结合了美国和欧盟的案例进行了比较观察,指出35的适用中可效仿欧盟在执法当中根据消费者的反应或者市场的情况来适用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在评议发言中指出,第35条的确是跟《反垄断法》没有关系,坚持设计这么一个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条款是基于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要来考量的。如何具体适用应当交给法官,根据裁量权、根据法官的判断、根据具体的场景对竞争的具体损害、对消费者损害的大小来认定。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聂卫锋副教授在评议发言中指出“通知—删除”规则可能增加必要的措施是允许他继续交易、获益冻结。涉及到《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具体情形,首先需要判断是属于平台和经营者内部的合同关系,考虑违约责任的适用,还是说直接触及《反垄断法》,这对于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研讨会以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和竞争规则为主题,讨论了电子商务领域中争议多、影响大的重要问题,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评价本次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并希望能够借此机会推动学界和实务界加强合作,提升对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关注,共同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和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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