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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教授做客北航法学院论道“法权中心说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应用”
作者: 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

2019年6月7日晚,应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如心楼一楼模拟法庭作了题为“法权中心说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应用”的讲座。讲座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主持,甘肃政法学院史玉成教授、武汉大学柯坚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和泮伟江副教授与谈。来自武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宁波大学等高校和单位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法权中心说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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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群教授主持讲座。她介绍说,童之伟教授有着深厚的政治学、宪法学和法理学的学科背景,是一位富有思想见地和学术批判精神的法学大家,他的法律法权中心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之后在法理学界刮起旋风,经过二十年的苦练内功,在近几年又有了深入和系统化的发展,法权中心主义旋风再次掀起并登陆欧美重要出版平台和法学论坛。杜群教授说,其实法权中心说一直受到环境法学人的关注,但是在这一两年受到格外高度的关注,其原因之一是今天特别邀请与谈的甘肃政法学院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主编史玉成教授,出版了《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商务出版社2018),在环境法学界产生了蝴蝶效应式的影响,也受到较多法理学者的关注。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召开首届学科对话研讨会的前夕,举办这次法权中心说在环境法领域的应用讲座,邀请这个主题的原创学者和有研究心得和研究成果的环境法、宪法行政法、法理学的专家共同论道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本次讲座的初心。

接着,童之伟教授进行了两个小时的讲授。童之伟教授认为作为主流学说的权利义务分析范式的语义分析法理学存在诸多弊端:严重脱离中国乃至当代世界法律生活实际;因结构性忽视权力现象而无法观照大多数法学的二级学科;为将解释力覆盖公法和根本法领域,不得不采用一些超逻辑、超学术的提法,等等。为了寻找更合理有效的理论工具,他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提出并发展了“法权中心说”,即实践法理学话语体系。实践法理学主张:法学研究应当以理性促进法律生活实践为导向,基本概念、命题和原理应该以法律生活事实为根本依托;法学理论需立足于法律生活的客观世界,并从客观生活世界的法律现象、法律事实中抽象出相应的法学概念乃至法学理论体系。基于上述原则,根据对基本的法现象做全面利益分析、财产分析的需要,童之伟教授提出了以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权和义务等六个基本概念为构成要素,并以其中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概念为重心的实践法理学范畴体系。

童之伟教授提出,以法权概念为中心的实践法理学包括以下基础性命题。第一,法律生活经验的事实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中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第二,由权利和权力的实际地位所决定,法律生活最基本的、全局性的矛盾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而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第三,权利是个人利益和个人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第四,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第五,权利和权力既相互对立,又具有同一性,能够相互转化。第六,权利权力归根结底是一个可称为法权的统一体,因而它应成为法理学的独立分析单元。第七,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两种形式。总言之,他认为运用权力、权利、剩余权、法权、权和义务等六个基本范畴,可以较之权利义务法理学更全面、更深入地还原或解说各种法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

童之伟教授将法权说伸展解释到环境法领域,认为环境法学是对权力-权利关系、权力-权力关系和权利-权利关系做综合研究的公法学。如果将法权中心说应用到环境法学,那么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是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环境剩余权(法外环境权)、环境法权(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之和)、环境权(与“权”相对应)和环境义务。他认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环境法权,并从利益层面、财产层面和学术层面论述环境法权在环境法学的应用。同时,他主张实践法学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基本观念。其次,他提出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环境法权关系。在“环境权”入宪问题上,他认为“环境权”中的环境权力和环境权利中的程序性权利已经入宪。他从环境权利中的实体性权利“入宪”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环境权利中的实体性权利是否可由《宪法》第51条结合《宪法》和法律其他条款保障、环境权利中的实体性权利“入宪”的可能性的利弊等方面展开进一步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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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是与谈环节。第一位点评人是环境法学者史玉成教授,史教授本人是“法权中心学说”的赞成者和服膺者,《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一书就是这一学说应用于环境法学领域的一次尝试。他认为,传统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分析范式在分析环境法诸现象时存在着统合力和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从经验和事实出发,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统一体应当是环境法学的元概念和核心范畴,不应当忽视并错误地处置环境权力。“法权中心学说”应用到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其可能贡献在于:第一,引导环境法学研究从理想图景走向实践面向。第二,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证成和学科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分析工具、一种有益的方法论。第三,在这一分析框架下,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从环境法保护和调整的环境利益出发,以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把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置于统一的法权结构体系内,着力探究法权结构的内外部互动关系,消解其内在张力和冲突,实现法权运行的动态平衡和协调稳定。同时,史教授就法权中心学说中的“环境剩余权(法外环境权)”概念提出不同的理解,认为这一概念不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

环境法学者柯坚教授继续点评。柯坚教授认为,环境法的实践理性是对理论与实践的反复归纳和梳理,需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反复地往返、相互观照、不断调适。对于童之伟教授提出的法权主义(faquanism)一词,他认为该观点产生了新的法学研究话语。一个新词语需要实践、理论的检验。

第三位点评人是宪法行政法学者王锴教授。他认为法权说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仍有待论证。他提出四个问题商榷:第一.法权中心说没有解释权力的来源。权利本位说旨在解释权力来自于权利,并不是说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权利优先,所以,不能将权利本位说等同于权利优位说。第二,法权说认为权力与权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但这只是事实现象。法权中心说并没有对权力扩张的正当性进行证成,所谓权利限制权力,主要是限制权力扩张的正当性,权力一旦失去正当性,就不是权力而是暴力。第三,是否权力都是基于公共财产-公共利益,权利都是基于个人财产-个人利益?他举例说明,有可能基于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同时,公共财产也有可能是权利而非权力。第四,按照法权中心说,《宪法》第51条究竟是授权条款还是限权条款?如果“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公民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前提,那么,自由和权利将不复存在。

第四位点评人是法理学者泮伟江副教授。他认为童教授的法权中心说虽然是非主流学说,但是属于国家自主创新型的自有知识产权,创新性很强,且研究探索的时间跨度长,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自洽性和说服力,法权中心说类似于法理学上的权利-利益说。他接着提出了一连串启发性的问题:如果权利与权力都是利益的话,那么究竟什么是利益?法权中心说的“权”的范围是固定的还是变动的?有没有权利和权力同时扩张的情况?什么情况下权力优先,什么情况下权利优先?如果权力的本质是公共利益,那么如何解释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权力这种客观现象?除了国家权力,还存在社会权力(私领域),那么此种社会权力在法权中心说的地位如何?在法权中心说中环境保护被看做是公共利益,但也存在着其他类型的公共利益,因此当国家权力为了其他可能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公共利益时,其对环境的损害是否因此可以被正当化?

在互动环节,杜群教授对童教授的法权说进行了评说。她认为权利义务为中心的语义分析法理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在解释法现象上具有广延性;法权中心说更基于法律事实和具象性,能够解释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两者不是排斥关系而是互补和丰富的关系。法权中心说是一种有解释力的法理学说,尤其在环境法领域,这是由环境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随后,童之伟教授对各位教授的点评和提问一一进行了回应,并与听者进行了积极而热烈的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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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午假期宁静的夜晚,童之伟教授的讲座兴味盎然地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北航法学院模拟法庭讲堂听者满座,几无早退离席。在热烈的掌声中,杜群教授诚挚感谢童之伟教授、与谈嘉宾和各位师生共同营造并分享了这个激情四溢、精彩纷呈、兼容与交锋共存的学术盛宴!

本次讲座由北航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经济法研究中心、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杜群、区树添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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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教授简介】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学科带头人,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任武汉大学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学科带头人,《法学》杂志社主编。曾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大学(圣路易)、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巴黎政治学院等教育学术机构担任访问学人,并受邀到欧美和亚太众多著名大学讲学。主要学术贡献是,提出和系统阐述了法律法权中心说并将其运用于解释全部法现象,推进中国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国建设事业;出版了《国家结构形式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管窥》(法律出版社2017)和Right, Power, and Faquanism:A PracticalLegal Theory from Contemporary China(Brill , 2018)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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