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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F.W.Bleichrodt教授做客我院
作者: 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

 

2018116日下午,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F.W. Bleichrodt教授应邀做客我院,发表了题为“荷兰刑事司法:分权、证据与公开审判”的精彩演讲。讲座由我院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裴炜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洪淇副教授、我院副院长初殿清副教授、吉冠浩助理教授等老师出席。我院部分博士生、硕士生聆听了讲座。


 

主持人首先对Bleichrodt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其研究领域进行了简单介绍。F.W. Bleichrodt教授是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与刑事司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是荷兰著名的刑诉法学家,同时也是是荷兰最高法院检察总长。2010年,Bleichrodt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办欧洲刑法课程。2013年,他在北京参加了中国律师培训课程,并在北京举行的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发表重要演讲。2015年,他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多场关于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讲座。

讲座开始,教授首先介绍了荷兰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未设置陪审员制度”、“法官具有职业性,且终身任职”、“法官的任命主要由最高院决定”以及“荷兰刑事司法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等,并结合具体案例做出了详细讲解。

首先,检察机关在荷兰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高,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有权决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和运行方式;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直接对警察做出指示;法官受到检察机关起诉的限制,不能随意变更检察机关的决定。

其次,荷兰刑事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审前部分和公开审判部分。在审前程序中,被指控人的权利以及可接触案卷的范围都要少于公开审判程序。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法官有很大的可能会采用该类证据,使得做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情况日渐减少。审前羁押程序的适用期限是三天十五个小时,超出该期限则必须要有法官的指令。从荷兰的司法传统来看,保释程序很少适用,一个考量因素就是贫富差距使得贫民权益可能受损。

再次,在公开审判阶段中,检察机关可以对被指控人施加一定的非人身性刑罚,如被指控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后可直接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如被指控人无异议,则该处罚可以直接执行。被指控人本人没有出庭义务,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着发现和审查证据的重要作用。荷兰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多数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则由三名法官担任陪审团。从证据角度来看,目前荷兰的刑事审判中共有五种证据方法,包括被指控人的陈述、证人陈述、侦查人员的记录、专家陈述、审判组织的观察等,且孤证不能定罪。被指控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但如何有效适用该权利,仍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和争议。

讲座的最后,教授指出,目前荷兰刑事司法正在进行现代化改革,改革的重点包括:审前程序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提升、实现庭审过程的电子纪录以及被指控人强制出庭制度的优化等。


   在评议环节,与会老师感谢了Bleichrodt教授的精彩讲述,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强制出庭和缺席审判等改革热点问题与教授进行了多方面探讨。在提问环节中,针对同学们积极的发问,教授一一做出了细致解答。 

最后,主持人感谢了Bleichrodt教授的精彩演讲,以及与会老师和同学们的支持,并邀请师生代表合影留念,同学们受益颇多,并十分期待Bleichrodt教授的再次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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